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专注提供法律服务,以客户为中心,凝聚不懈的与智慧,输出优质的服务,为客户解决问题,专业.诚信.尽责是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对客户不变的承诺。法律张与王口头约定,张将其所有的6间门面房,以每年租金6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使用。王承租房屋后,交纳房屋租金,之后的房屋租金一直拖欠未付。张向王索要租金时王称,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,按照以前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当年租金,对于剩余租金其应在年底前给付,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。后由于双方对租赁期限及支付租金日期均持有异议,张向起诉租房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律师答疑:
依法成立的口头租房协议有效,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,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。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当依照口头约定按时缴纳房租,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房屋对第三人进行转租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七百零五条
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。超过二十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租赁期限届满,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;但是,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七百零七条
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,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七百三十条
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;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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